閱讀提示:在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一些企業(yè)家對于法院查封的效力認識不清,以致于在公司的土地或房產被查封后,企圖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間接轉讓土地,或者認為只要最后有能力把民事案件中的錢還完,即使在土地被法院解封之前進行處置也問題不大,孰不知,該種擅自處置被法院查封財產的行為,極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最終導致身陷囹圄。
本文所評案例,作者認為該案例裁判觀點的正確與否有待商榷,且本文裁判觀點是基于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情形,適用范圍有限。
公司土地和在建工程被查封后,唯一股東未經法院許可擅自轉讓股權的,有可能構成非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系行為犯,即使涉案的民事案件已履行完畢未造成損失,也不影響非法處置財產罪的認定。
一、2009年7月1日,劉旺設立鑫隆大酒店公司,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該公司名下有一宗面積為23畝達土地,且該宗土地上有15層的樓房在建。
二、2011年7月3日,鑫隆大酒店公司因欠博奧公司845萬工程款,被博奧公司向駐馬店中院申請財產保全。其后,駐馬店中院裁定查封了鑫隆大酒店公司的土地以及地上15層的在建工程,并且告知了博奧公司和劉旺。另外,該宗土地的評估價格是13718371元。
三、2012年6月11日,劉旺與郭中華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劉旺將鑫隆大酒店公司100%的股權以2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郭中華,資產包括23畝土地及該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其后辦理了股權過戶,并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郭中華。
四、2013年3月28日,許昌博奧公司與鑫隆大酒店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許昌博奧公司于同年4月7日申請解除財產保全,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解除對鑫隆大酒店公司價值854萬元土地和樓房的查封。
五、2014年5月17日,公安局對劉旺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立案偵查。此后,劉旺被西平縣法院判處1年3個月的有期徒刑,劉旺不服提出上訴,被發(fā)回重審,經西平縣法院重審,駐馬店中院二審,最終判定劉旺有罪,但免于刑事處罰。
首先,盡管劉旺提出轉讓的是股權,并非被查封的資產,不影響鑫隆大酒店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不影響判決執(zhí)行,因此其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但是法院認為,劉旺在明知鑫隆大酒店公司在建大樓及占用土地被依法查封,而擅自予以處置,與郭中華簽訂協(xié)議書中也明確了轉讓的資產包括有土地約23畝及該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故其轉讓的是股權所代表的鑫隆大酒店公司的全部資產。
其次,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犯罪系行為犯,劉旺在轉讓股權時雖協(xié)商由股權受讓人支付工程款,最終調解結案,但在民事案件調解之前劉旺已經作出的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行為實際已經完成,是否造成損失不影響劉旺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的認定。
最后,由于涉案的民事糾紛已經調解結案,且已經履行完畢,沒有給案件的債權人造成損失,故劉旺處置人民法院查封財產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法給以定罪免罰的處理。
第一、一旦公司的土地、房產、車輛等資產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后,公司不得采取隱藏、轉移、變賣、損毀等措施對該類資產進行處置,即使企業(yè)家有信心將債務還清也不行,因為有部分法院會認為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處置罪為行為犯,只要有非法處置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而不考慮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非法處置罪的犯罪客體是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秩序,即使還清債權人的錢,也對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秩序造成了損害。
第二、如果公司資產被法院查封,而公司又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情形下,公司股東即使僅轉讓股權而不轉讓資產的,也有可能被法院認為非法處置了被查封的資產,因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公司查封問題沒有解決之前,不得轉讓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