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經濟的飛速發(fā)展,公司財產轉讓成為應對市場競爭壓力、提高公司競爭力的一種手段。但是當公司轉讓的財產為重大財產時,可能會引起公司動蕩,這將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股東的投資等一系列問題造成重大影響。
網友咨詢:
公司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全部資產轉讓是由股東會還是董事會決定? 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這方面有什么不同?
華鑫峰解答:
依據公司法,重大的資產轉讓(一般認定>30%總資產)肯定是要由股東會決策的,這個在股份公司也好,有限責任公司也好,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
董事會相當于在股東會的授權下履行職責,具體的權限劃分在公司法里都有明確的界定,有些公司的章程里約定的會更細致,你可以在網上找份公司法看一下。
華鑫峰解析:
公司法規(guī)定的公司轉讓重大資產
《公司法》立法有必要對公司轉讓主要財產進行相應的規(guī)制。我國《公司法》第74條、第104條、第121條等涉及公司轉讓主要財產的規(guī)定。
1、有限責任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時,反對股東享有股份回購請求權,但卻未規(guī)定何為主要財產、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等;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的轉讓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對于重大資產的界定及轉讓的決議機關、決議程序等并未明文規(guī)定,而我國公司章程大多只是《公司法》的翻版;
3、上市公司一年內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但是以占公司資產總額的30%作為判定標準,可能導致遺漏未達到資產總額30%卻對公司至關重要的財產轉讓,也可能過度干預超過資產總額30%的日常交易??梢?我國公司立法對于財產和資產的概念、主要財產的界定,并無明確規(guī)定,僅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的界定標準也不科學,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是否需要履行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程序不同類型公司規(guī)定不同。
4、司法實踐中,對于財產和資產概念的使用往往不加以區(qū)分,對于主要財產的界定有參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界定標準的,也有借鑒域外常規(guī)經營過程外、實質性影響公司設立目的及公司存續(xù)等判斷標準綜合考量質與量兩方面因素的,但是鮮有關于公司轉讓主要財產需要什么機關決議、需要履行什么決議程序的爭議。對于類似我國公司法上轉讓主要財產的行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都有相應的制度規(guī)定。